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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评析

从现代视角评析宋代判词《乡邻之争劝以和睦》

[ 作者:万向婷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26-09-21 10:13:00 浏览次数:]

法律文书是一种贯通古今的实用文体,判词作为古代司法裁判的核心文书,正是观察应用写作传承与演变的典型样本。近年来,AI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使得人工智能生成裁判文书成为可能,深圳中院依托政法专网,基于海量法律条文、权威裁判文书与专业学术文献打造了司法专属垂类模型,在法官形成初步判断后,AI能够围绕结论生成裁判文书草稿,文书经法官审阅、修改后签发。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改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和生成方式,却并未改变裁判文书的核心要求,这也让我们更能从古代判词的写作智慧中,获取对当下依然有用的借鉴。

宋代司法判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一则名为《乡邻之争劝以和睦》判词 ,这则判词由南宋官员胡石壁书写,我们在判词中可以感受到古代判词在写作上独有的特点。这种写作思路在今天依然有借鉴价值,即便人工智能可以快速生成文书框架和内容,我们也依然需要从该判词中汲取传统的写作智慧。

一、古代判词说理中法理与情理平衡的智慧

现代判决书的文体一般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组成,结构更为规范,格式更为固定,说理更侧重法律规则的适用与事实逻辑的梳理,要求适用的法律完整、准确、具体。所以人工智能经过大模型训练,能够写出与法官水平相当的“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部分是裁判文书中裁判说理的核心载体)。但这种程式化的说理,有时候容易陷入机械套用法条的误区,只看重法律条文的字面适用,忽略了案件背后具体的人情事理,难以让当事人信服裁判结果。

法理与人情的平衡,是司法文明的永恒课题。而古代判词的说理,素来追求法理与情理的交融平衡,断狱者既要依律断案,也会结合具体案情,将社会的人伦常理、公序良俗融入说理中,既守住法律的边界,也贴合普通人的生活认知,更容易让当事人真心接受裁判结果。以《乡邻之争劝以和睦》来说,杨四教唆邻里兴讼,本身已经违反了当时的律条,胡石壁在判处杨四杖刑的同时,并没有只罗列罪名就结束裁判,而是先花大篇幅讲清邻里和睦的道理,点明兴讼对双方的害处,最后还要求当事人把判词带回乡里教化乡人,既依法作出了处断,也顺着情理把道理说透这种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说理智慧,恰恰是当下很多程式化裁判文书所缺少的。AI生成的文书往往能精准套用法条,却很难精准拿捏不同案件中法与理的平衡,这正是我们要从古代判词中借鉴的要点所在。

古代判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写作思路,依然值得我们借鉴。裁判文书要直面争议焦点,也要用通俗严谨的语言把是非曲直讲清楚,既满足司法文书的专业性要求,也让受众清晰读懂裁判结论的由来。挖掘古代判词的说理智慧,能够为现代法律文书写作完善说理方式、提升表达效果提供重要的传统资源。

二、古代判词语言中平实与美感交融的特质

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很多诗人是法学院逃逸的学生。”法律文书并非只能是冰冷刻板的文字堆砌。古今中外法律语言都是兼具理性规范与文学色彩表达空间的。古代判词的写作从不回避语言的美感,却又始终以表达清楚裁判意思为核心。古代判词大多兼具事理逻辑与文学性,既要求裁判结论符合礼法规范,又讲究文字表述精练考究,不少流传至今的名篇,既是公允的断狱结论,也是可读的文学短篇,这种“兼顾实用与文采”的特点,至今仍对各类应用写作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的判词大部分用骈体文写成,文辞典雅庄重、语言清晰流畅、说理充分有力,被称为“骈判”。而宋代判词趋向通俗,语言注重平实、朴素,科举出身的司法官本身极具文化素养,容易将个人文学素养融入判词写作中去。胡石壁是南宋绍定五年进士,他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判词读起来都浅白易懂、朗朗上口,毫无生硬晦涩之感。如上述判词中,开头讲邻里和睦的道理,用“和睦则……不和睦则……”的对句,把利弊对比说得清晰鲜明,读来朗朗上口。判词通篇的语言贴生活,句式长短错落,节奏明快自然,“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用直白的口语把打官司的害处讲得明明白白,同时字句衔接顺畅,自带朴素的文字韵律,读起来通顺好懂,又没有干枯寡淡之感。这则判词贴合受众、重视表达效果的语言追求,蕴含着独特的写作智慧。

古代判词中会运用比喻、反问、排比、双关等多种修辞手法,引经据典,使老百姓充分理解并认同案件中的道德规范和法理要求不可否认,文学化的判词往往更具感染力和说服力。古代优秀的判词作者,不会为了彰显文采堆砌华丽辞藻,而是所有的文字修饰都服务于说理的需求,该平实讲清事理的时候绝不故弄玄虚,恰当之处又能自然带出文字的美感,实现了表达清晰和语言美感的统一,这正是古代判词语言最值得称道的地方之一

反观当下有些裁判文书,要么是机械拼接法条和事实的“流水线产品”,语言干瘪枯燥;要么是堆砌专业术语,脱离普通人的阅读习惯,让当事人难以读懂。这些问题其实都可以从古代判词平实与美感交融的写作经验中获得启发。我们也可以通过调整语言表达,在保证说理准确的前提下,让文字更通顺、更贴合大众的阅读习惯,既能守住法律文书平实规范的底线,又能通过适度的文字打磨让文书更容易被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让裁判说理既能讲清法理,也能传递司法温度。

三、古代判词功能中惩戒与宣教的统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审判执行案件超3700万件,2025年民事二审改判率6.2%,发回重审率3.8%,维持原判率高达90%。案多人少、案结事未了等问题客观存在。很多时候,即便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当事人心中的是非对错观念没有得到正,矛盾根源没有梳理清楚,就依然会存在不服裁判、持续信访或者再次讼的可能,无法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古代判词承担着“明刑弼教”的功能,断罪处罚只是手段,劝人向善、整肃乡风才是更深层的目的,这种将惩戒与宣教功能统一的写作追求,恰恰能为我们解决当下的问题提供参考。就像胡石壁的这则判词,杨四教唆诉讼杖六十,当事三人当堂具结,已经完成了对违法者的惩戒但是胡石壁特意在判词开头花费大量篇幅讲透邻里和睦的道理,还要求当事人把判词带回家遍示乡里,就是要通过这一个案件的裁判,让全乡里的人都明白和睦相处、息讼止争的道理,实现“断一狱而教化一方”的效果。

放到今天来看,这种追求依然有其价值:我们写裁判文书,不只是给当事人一个对错结论,也可以通过充分的说理,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让裁判文书不仅解决具体的纠纷,也能引导公众形成对法律规则的正确认知,从根源上减少同类矛盾的发生。我们发现,现在个别判决书会加上“法官寄语”的附录,比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中附录的“法官寄语”中有这样一段话“未来岁月,愿你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做一个独立自强、正直善良、顶天立地的男子汉。愿你不畏将来,不念过往;愿你逆风翻盘,向阳而生;愿你心之所向,披荆以往!”会出现这种“法官寄语”的附录是因为判决书正文的格式限制,主体部分只能在既定框架内阐述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很难专门留出空间进行针对性的教化引导,只能以这种附加的形式延伸裁判的教化功能。

惩戒与宣教从不是分离的两部分,而是统一于判词的写作之中。这种将惩戒与宣教统一在文书中的写作思路,刚好切中了当下裁判文书写作的需求。裁判文书不仅仅是给当事人的结案结论,也是向社会公众传递法治理念、弘扬公序良俗的重要载体。古代判词这种把宣教融入裁判说理的做法,能让文书在完成“定分止争”基本功能的同时,自然完成价值引导,不需要额外附加内容就能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值得我们在今天的法律文书写作中参考借鉴。

古代判词虽然在格式规范、法律引用等方面,相较于当代判决书存在显著的短板,但它追求“定分止争”、实现良法善治的写作初心,却和我们当代法律文书写作的终极目标一脉相承。古代判词在千百年的发展中,淀了诸多跨越时代的写作经验,对今天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法律文书写作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回望古代判词的写作传统,不是要否定现代文书的规范体系,更不是要退回古代的裁判模式,而是要从这些跨越千年的写作实践中,打捞那些平衡法理与情理的说理智慧、平实与美感交融的语言特质、惩戒与宣教统一的功能追求,来补正当下文书写作中存在的个别偏差。在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背景下,即便裁判文书能够自动生成,我们依然需要从传统写作经验中汲取古代判词沉淀下的写作智慧,在新的时代语境下,打磨出更有温度、更有公信力的法律文书。科技决定我们能走多快,文化决定我们能走多远。科技愈发达,我们愈需要回望传统,从古代判词的写作实践中提炼值得传承的写作智慧。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

编辑:刘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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