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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词语、句式、修辞层面谈公安文书语体的规范化
[ 作者:韦恋娟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21-01-03 09:16:00 浏览次数:]公安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依法形成的文字材料。公安文书是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文书的基础,它是公安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责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语言是公安文书写作的第一要素,必须符合公安文书语体的规范,这是公安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文书语体有别于其他公文的语体,也不同于文学作品的语体。公安文书语体是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使用的具有惯用体式和实用价值的语言体系,其语体风格主要体现为朴实严谨、准确凝练、庄重典雅。
公安文书语体以公文语体为主,日常应用语体和法律语体为辅,是规范化的现代汉语。公安文书写作和使用质量,既影响公安机关各类案件处理的效果,也体现人民警察的形象。本文将从词语、句式、修辞等方面对公安文书语体规范性进行分析,为公安文书写作人员提供借鉴,推动公安文书语言的规范化发展。
一、用词方面
公安文书语言具有准确性、精练性、朴实性、庄重性的特点,因此,在写作公安文书时必须使用规范化的书面用语,准确使用公安专业术语和法律习惯用语。公安文书是法律用语和一般用语的有机结合,而不是简单的法律专业术语堆砌,在对事实的陈述、对证据的论证中,还是大量使用一般用语。
(一)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
与文学作品不同,公安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公安文书语言应庄严且郑重。公安文书中不用口语,忌用污言秽语和方言土语。但在一些侦查文书中,因取证的需要,在记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言时,是将原话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他们的原话可能是方言。如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笔录,记录了证人听到的被告人的讲话:“你㨃我两三下,我㨃你一下就受不了”,记录中的“㨃”是方言,即“打”之意。这样记录原话是为了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也为了进一步查证事实,适用法律找到证据。如果在文书中必须引用方言土语,应加以必要解释,以免影响执法机关与群众之间的交流。
(二)恰当使用法言法语
公安文书中运用法律专业术语,可以更好地体现语义表述的准确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法律专业术语具有词义单一性的特点。每一个法律专业术语都具有特定的法律概念,其他词语不可取代。如“侦查终结”不能写为“侦察终结”,前者是法律专业术语,后者是军事专业术语。再如 “偷东西”“找茬打架”等口语,在公安文书中应转换为“盗窃”“寻衅滋事”,以体现公安文书语言的庄重性。二是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能更准确地叙述事实,论证证据和分析适用法律。如“犯罪嫌疑人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这里的语言表述运用了大量的法律专业术语,裁定有理有据,逻辑严谨缜密。三是法律惯用语在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有些法律用语已被广泛接受与认可,并为公安文书写作提供了规范的句法和固定的词语群,方便公安文书写作人员借鉴使用。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供认不讳”“前科”“手段残忍”等,均属公安文书常用的法律惯用语。
(三)用词要精准
公安文书语言要求准确精练,不宜用模糊语言,准确是写好公安文书的基本要求,精练是写作公安文书的内在要求。公安文书在运用普通用语时,应避免因词语误用造成严重后果。如通缉令上经常要介绍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征:“操广东话”和“说广东话”看似相近实则不同,前者表示犯罪嫌疑人说的有可能是其他语言,但带有广东口音的痕迹,后者表示犯罪嫌疑人说的是广东本地话。再如兼类词“跟”,可以是介词,也可以是连词。“王某跟李某到过案发现场”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王某与李某一起到过案发现场”,二是“王某跟随李某到过案发现场”,前者说明王某是犯罪嫌疑人之一,后者说明王某可能是从犯。可见,用词必须反复推敲,以免影响适用法律的正确实施。此外,公安文书用语要言简意赅,一般会用一些文言词语或将叙述的关键情节高度概括。如“予以没收”中的“予以”就是文言词;再如,将拘留通知书的内容概括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月×日将涉嫌寻衅滋事的×××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这样的叙述,达到了概括事实和理由的目的,脉络清晰,语言简练。
二、句式方面
句式是句子的结构形式,不同的句式有着不同的功用。公安文书写作应根据不同内容的需要,灵活运用句式。
(一) 多用长句,巧妙地将长句短句结合
公安文书中既要叙述事实,又要论证证据,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文,层次较为复杂,而长句能使表达更严谨,符合公安文书庄重性的特殊要求。长句中限定修饰语成分多,内容丰富,叙事详细,说理严密,而这些附加成分恰恰是公安文书语体表意明确的关键所在,也是表达的重点所在。因此,公安文书应根据表达内容的需要灵活地选择长句。短句修饰限制成分少,结构简洁,语言简练,在问答式笔录中,可多用短句。如:
为了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市市容市貌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公安局关于扎实开展城市管理的通告》)
上述例子用“为了”引出几组短语作为状语,表明行文的目的,而状语部分由动宾短语、偏正短语等构成,结构层次较为复杂,同时还添加了一些定语修饰语,运用这样的复杂长句,能更好地把复杂内容表达清楚。
(二) 以散句为主,整散结合为辅
散句形式自由,灵活变化。整句结构整齐,叙述全面充分,整句多为排比句、反复句等。在公安文书中,散句能够灵活自然地将叙述事实和分析事理有效结合,重在说明事理,揭示事物内在逻辑关系。如:
犯罪嫌疑人王××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张××于2020年6月15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6月15日进行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已于6月16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王××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上述例子运用散句说明案由和案件来源,这样的案件一般为单位或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因此,应自由灵活地告知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详细阐述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
(三) 多用陈述句和主谓句
公安文书写作在句式上多使用陈述句,如叙述事实、表达结论,都采用平铺直叙的陈述句。此外,主谓句也是公安文书中使用较多的句式,主谓句符合话语常规句法,顺序固定,中规中矩,能体现公安文书庄重、严谨的基本特点,基本上不会为了某种表达需要而调整语序的情况。如:
警务实战大练兵活动,既是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现场示范,也是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誓师动员,希望全体队员珍惜此次机会,把大练兵活动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统一,同时注意保护自己和队友的安全,扎实地做好大练兵活动。(《××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召开警务实战大练兵动员大会》)
上述例子采用三组完整形式的主谓句和陈述句,说明警务实战大练兵活动的重要性、任务及要求,准确客观,朴实严谨。
(四) 多用紧句
紧句多为联合短语和偏正短语,常常将多层意思集中表达出来,停顿较少或短促,语势紧迫,紧句多用于叙述和说明。公安文书重在叙述事实、论证证据,同时要求语言庄重、准确和精练,因此公安文书多选取结构紧密的紧句。如:
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经营者和赌场高利贷者,要重拳出击,一网打尽,快诉快判,严惩不贷,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在全市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会议上的讲话》)
上述例子采用了紧句,凡是 “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人或组织都要受到惩罚,长长一句话由联合短语和偏正短语组成,内容表述高度集中。
三、修辞方面
修辞是指为了适应表达的需要,达到准确、生动的表达效果而采取的运用语言的技巧。从形式上可分为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消极修辞,即规范修辞或普通修辞。消极修辞忌夸张,应不加雕饰,语言朴实、严谨。积极修辞,即艺术修辞或高级修辞。积极修辞常用比喻、拟人、对比、反复等修辞格,语言生动形象、鲜明深刻、富于感染力。
(一)多采用消极修辞
公安文书写作时选用的修辞方法,应符合公安文书的语体特点。公安文书写作中应如实地反映事件情况,真实地表述处理决定,平和地阐述处理理由,平实地说明具体事项,语言简洁精练,庄重朴实。因此,公安文书语言宜多选用消极修辞,根据需要斟酌词语,审慎选择句式,以使公安文书语言顺畅,周密严谨,避免在遣词造句或逻辑上出现错误。
(二)巧用积极修辞
朴实性是公安文书语言的特色,但也不排斥一些积极修辞的使用。若能恰当使用,还能达到宣传教育群众、扬善抑恶的目的,增强说理效果。如:
要学习全国“公安楷模”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的为民情怀,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公安部党委作出向第三期全国“公安楷模”学习的决定》)
上述例子用了引用、层递的修辞手法,准确地概括了“公安楷模”的精神,结构紧密,条理清晰,逻辑严谨,达到了深化主题的良好效果。
正确使用积极修辞的同时,要注意词义褒贬及适用范围。如对一些犯罪活动,我们用“阴谋策划”“蓄谋已久”等词语来表示;对受害一方用“含冤死去”“奋力反抗”“无辜受害”等来说明。这些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语,彰显了惩恶扬善的鲜明态度。但千万别误用褒贬词语,否则会造成不良后果。如公安文书中将公安人员在抓捕持枪逃犯时被逃犯枪杀导致伤亡的情况,表述成“当场将我们公安战士击毙”,这就极其不恰当了。
作为现代汉语特殊语体的公安文书语言,既要遵循现代汉语的基本规律,同时也有其自身特殊的要求。因此,唯有掌握运用公安文书语言的基本技巧,才能避免公安文书写作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更好地为公安工作服务。本文在词语、句式和修辞等方面对公安文书规范用语进行分析,希望对公安文书写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有所裨益,推动公安语言规范化发展。
本文系2017年度中国中文信息学会速记专业委员会“文秘+速录一体化解决方案”研究课题《法律文秘速录人才需求与专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ZSW201710)、2019年度广西警察学院本科教改项目《应用型院校本科“法学+电子速录速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项目:2019JGB15)、2020年度广西警察学院本科教改项目《大数据支撑下靶向教学模式构建与应用——以应用写作课程为例》(项目:2020JGB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广西警察学院)
编辑:王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