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应用写作学科核心期刊
——中国发行量最大的实用写作类月刊
香如陈酒 始创于1985,专业权威
生如夏花 读者众多,发行量十余万册
实如硕果 内容丰富,精彩实用
◎邮发代号:12-59 ■定价:8元/月
详情...

例谈经济合同写作中的条款歧义的规避
[ 作者:杨喜军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18-09-14 11:24:00 浏览次数:]2018年5月8日《南国早报》刊载的《部门起诉房企索赔9297万元》一文,报道了广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天价违约金案,该案的土地出让金为1.04亿元,违约金高达9297.5万元,与出让金相差无几,因此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为何会导致出现如此让人匪夷所思的官司呢?事情还得从合同有关条款的写作说起。
出让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分两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第一期出让金300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即2011年6月4日之前支付”;第二期出让金7400万元,“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争议主要围绕第二期出让金的支付时间“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展开。
××市国土资源局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诉称:“2012年10月25日,市土地储备中心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拆除该地块附着物电线迁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7400万元。”但××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6月1日才向原告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
但被告律师认为,该地块上一直有一根高压电线杆未拆除,××房地产公司致函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迁移该高压线,但原告没有给予任何书面答复。并且这一事实在2016年6月1日付清二期款项后,还于2016年8月4日得到××供电局确认:“××市城西新区六十米大道南侧CR09-2号地块内的10KV高压线为我局所属产权的10kv教育线16号杆,该线路目前为带电使用状态”。
至此,所有的症结都集中到了如何理解“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
原告律师在庭上提出,××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拆除该地块附着物电线迁移,完成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可见原告的理解是:协调后60日内。
被告在庭上反驳,“该地块上仍有一根高压电线杆未拆除”,可见被告的理解是:拆除后60日内。
因为原告没有完全拆除约定高压线,所以被告拒交出让金。被告在协调后60日内没有付清出让金,所以原告要追索违约金。
为什么这个条款句子不是很长却会产生这么大的歧义呢?问题在于这个限定性状语里包含了两个动词:“协调”和“拆除”,并且这两个动词表示的动作存在先后关系,但又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有了“协调”行为的发生才会有“拆除”行为的发生,但前者不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只是必要条件而已,也就是说“协调”行为不一定产生“拆除”行为。这样,在具体的工作背景下,就可能产生选择性阅读理解,出现上述原被告各自搭配的情况。
那么如何破解或者避免这种纠纷呢?我们有两个途径:法律的和写作的。
法律的解决措施主要适应于格式条款,什么是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该案中的出让合同的条款是××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制定的,那么在签订合同时该局就应当提请××房地产公司注意这个限制责任的条款的真实意思表达,并予以说明。如果该局没有考虑这么周全存在疏忽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比如,该案中关于“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的通常理解应该是“协商……拆除后”,按照语义表达的就近原则,该合同条款意思的通常理解就是“拆除后”,即使按照现在原告的理解,法院也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那么,如果是非格式条款呢?该案中对此也是有争议的,被告说双方签定的是格式条款,要求法院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定,但原告辩称不是格式条款,是双方协商后打印的。如果如原告所说,那么就涉及写作时要注意的问题了。联系该案例,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应注意:
一、写作时尽量少用长句,多用短句。句子长,修饰和限制性成分(经济写作中主要是限制性成分)较多,那么这些限制性成分之间的关系、限制性成分与句子主干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复杂,因此,要尽量用短句,减少歧义的发生。比如该案中的有关条款就可以作如下修改:
“由市政府负责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在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这样就使每个单句或者每个句子成分内部的意思都是单一的,消除了产生歧义的可能。
二、写作时句子主干尽量单一化,最好不要出现连动谓语、并列谓语、多宾语的情况,包括在修饰和限制性句子成分内部。连动谓语和并列谓语会引发动作结果的理解不同,多宾语会引发与谓语搭配的理解不同。就如本案例中的“协调”和“拆除”,是存在连动关系的动宾结构的谓语成分,“供电部门”和“高压线”分别属于上述两个动词的宾语,由于放在一个限制性状语成分里面,就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和歧义。
三、写作时要字斟句酌,用词准确,尤其应注意厘清近义词或同义词之间的差别,避免因词意相近、理解不同所引发的官司。比如该案中跟“拆除”相近的词语有“拆完”“拆清”“拆尽”,这些词语都与“拆”有关,那么“拆”是什么意思呢?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拆”有两个意思:1.把合在一起的东西打开。2.拆毁。那么在这里肯定取“拆毁”的意思,而“毁”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也就是“破坏”的意思。那么“拆除”呢?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拆掉(建筑物等)”。由此可见,“拆除”不包含“拆完”“拆清”的意思。这样,就给原告留下了辩护的理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对此辩称,合同约定‘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只是‘拆除高压线后’,未指明‘拆完’或‘拆清’高压线。”虽然在具体的情境中最后那根“带电使用状态”的高压线不能说明只是没有“拆完”“拆清”而已,更应该理解为没有“拆除”,但这也足以让我们吸取教训。
注:本文所引用内容除明确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之外,其他引文出处均为《南国早报》2018年5月8日的报道《部门起诉房企 索赔9297万元》一文。
(作者单位: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编辑:王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