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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最新修改及其意义

[ 作者:孙先伟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22-03-02 16:15:33 浏览次数:]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现代实用写作与公安工作的具体结合与运用。公安民警在公安工作中必须全面了解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最新修改情况并按照规范熟练制作使用,才能不断提高公安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

一、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最新修改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第125号令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公安部对2006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制定了46种文书式样。

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第149号令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第149号令,2019年1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公法〔2019〕39号),对2012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中的16种文书式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4种“涉恐违法”案件处理的法律文书式样。

此次,公安部修改的16种文书式样,主要涉及四方面:一是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增加“提供时限”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证据保全决定书”中增加封存文件资料的内容。二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消防管理职责调整到应急管理部门,《修改决定》删去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条款中的“消防管理”内容。为此,删去“传唤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内容。三是“移送案件通知书”“鉴定聘请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5种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涉及引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条文序号的变化,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调整。四是涉及诉权期限调整的有“当场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______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不仅涉及条文序号的变化,诉权期限也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

增加的4种“涉恐违法”案件处理的法律文书式样是“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决定书”“冻结∕延长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约束∕解除约束决定书”“查询财产通知书”。

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2020年7月25日第4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决定自2020年8月6日起,“废止《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删去《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中的‘收容教育’、第五项中的‘收容教育所’。删去《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公安部令第75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的‘收容教育’,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收容教育所’。删去《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中关于收容教育的3种文书也就相应地停止使用了。

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自2020年5月1日启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 2009年2月公安部印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则废止。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04〕60号)。

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和继续盘问法律文书式样,修改调整后的公安部制定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共有47种,但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2012年12月18日公安部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提出,各地在自行制定法律文书时,要注意繁简适当,避免给基层办案民警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根据文件精神,各地省级公安机关按照“繁简适当”的原则,在47种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基础上可以另行增加法律文书式样,所以,实际执法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不止47种。如北京市公安局就根据通知精神以及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相关规定又自行制定了5种法律文书式样,分别为:“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违法嫌疑人自书材料参考模板”“被侵害人、证人自书材料参考模板”“询问笔录(通用模板)”“快速办理程序视音频取证模板”。《修改决定》对如何使用法律文书和简化法律文书的制作也进行了说明,主要有:“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考虑到调解协议可以涵盖调解笔录,删去“调解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修改的意义

修改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按办案程序可以分属七类:4种受案类文书式样、13种调查取证类文书式样、4种“涉恐违法”案件类文书式样、10种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类文书式样、5种出境入境类文书式样、10种行政执行类文书、1种结案文书式样。修改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丰富完善了公安执法办案规范制度体系,有利于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

(一)进一步统一了制作规范,繁简适当,有利于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是衡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重要凭据,制作时,办案人员在选取、使用、制作和送达等环节,既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文书种类、适用条件和时限、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还应当遵循统一的制作规范。修改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更加简明实用,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和质量,可确保行政诉讼法得到更加全面、规范、具体的落实。

(二)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权力运行,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工具,公安行政法律文书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文书,而是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文书形式和内容、时效性和程序性、教育和处罚相统一”的特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禁毒等公安工作中,依据更加规范的式样制作和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全流程记录执法过程,可保障民警依法履职,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公信力,还能有效防止出现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管理义务的情形,维护被侵害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更加充分地体现了司法程序公正合法,有利于提高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

修改后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堵塞了相关的执法漏洞,对从接报案到案件办结的执法办案各环节进行了规范记录,体现了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并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和证据要求,实战性更强,行政执法程序更加严密,可有力解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突出问题,为依法打击突出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执法指引,确保了法律权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编辑:杨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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