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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起诉状写作的几个技术性问题
[ 作者:张晓松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21-11-05 15:52:10 浏览次数:]民事起诉状是法律文书中应用最广泛的文书之一,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承担着发动诉讼程序的任务,同时,对于诉讼结果也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怎样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应用写作教学研究以及法律实务中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以下是笔者总结出的在民事起诉状写作当中应当注意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希望对有关教学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有所帮助。
一、列明当事人
列明原告的原则可以按照通常的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来把握,但对于列明被告,在技术上就需要更加小心和留意。我认为,列明被告的基本原则是:
(一)被告的基本信息务求准确。被告基本信息不准确的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极有可能会引起被告对其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的抗辩,并导致起诉被驳回的风险发生。
(二)列出的被告宜多不宜少。基本的方法是,在恰当的基本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列出被告。一般来说,在被告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变更、合并、分立等原因,或者基于担保、破产管理、持股(交叉持股)、保险等法律关系,产生了新的可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其一并列为被告。在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或监护、继承、赡养等法律关系,相关主体也应当一并列为被告。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一是防止漏列被告,从而导致本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在有更多的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况下,原告的法律利益更具有实现保障,有利于原告合法利益的最终完全实现。
二、诉讼请求的设置要明确、完整、尺度得当
诉讼请求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要素。对于原告而言,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写作时应当特别注意诉讼请求的设置要具有科学性。这个科学性,包括诉讼请求的明确性、完整性,也包括诉讼请求的尺度。内容不明确的诉讼请求是无法获得法庭的支持的。如果诉讼请求不明确,运气好的,法庭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对其进行明确;运气不好的,法庭有可能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如果诉讼请求不完整,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人民法院不会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而且,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也很难再通过诉讼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法律利益。诉讼请求的尺度也非常重要。一方面,如前所述,对于尺度不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另一方面,如果诉讼请求尺度过大,甚至漫天要价,不仅会给法官留下不良印象,影响法官心证,也会多交诉讼费,增加诉讼成本。
三、事实与理由的陈述要简洁
(一)事实的陈述
对于事实部分的写作,常见的误区是,写作者在事实部分用墨过多,使用大量篇幅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非常详细的陈述,并且试图以此来说服法官或者影响法官对相关争议的判断。但我认为,事实部分不宜长篇大论,而是应当尽可能简洁,只需要把最基本的事实用最简短的语言陈述出来即可。因为,法官并不会把原告在民事起诉状当中对自己有利的陈述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在民事起诉状当中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就会形成不利自认。构成不利自认的事实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约束力,原告很难对其作出否认,从而成为法官对原告不利判决的依据。
(二)理由的陈述
民事起诉状当中的理由,原则上是指法律上的理由,亦即与案件争议相关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对理由的陈述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往往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经过细致的查找和深入的思考才能准确、恰当地在浩繁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当中找到对案件争议有作用的法律规定并且予以简洁陈述。对于非专业人士,我认为也应当如此。处理的办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采用概述的办法。比如,将理由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无需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甚至可以直接表述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种办法,如果实在不知道、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干脆就不写理由。人民法院并不会因为民事起诉状没有写理由就拒绝立案,主审法官也不会因为原告没有在起诉状当中列出相关法律规定就对其作出不利判决。
四、不用列明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名单
传统的法律文书教程中,对民事起诉状的写作都要求要列明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名单。但是在实践当中,许多有经验的当事人(代理人)并不会在民事起诉状中列出这一部分内容。其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这一部分内容并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虽然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会审查基本证据,但并不要求将其写入民事起诉状,而是会要求当事人(代理人)填写固定格式的立案材料(包括证据)清单。
(二)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会向当事人发出举证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要求以及举证期限。有经验的当事人(代理人)有时会有意选择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才向法庭提交证据,从而使自己对证据的准备更加充分,并且尽量延后对方知悉本方证据的时间,以加大本方证据的突然性,压缩对方组织反驳证据的时间。有必要的情况下,甚至会申请延期举证,不给对方提前知悉本方证据的机会,以达到“证据突袭”的效果。
(三)不在民事起诉状当中列出证人名单,等到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再向法庭提交证人名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可以避免发生对方阻止、干扰证人作证的情况。
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场战斗,要想赢得这场战斗,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诉讼工具。在民事起诉状写作当中重视并且处理好上述技术问题,能够使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当中避免陷入不利地位和被动局面,占据有利地位,对当事人赢得诉讼及法律利益的最终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编辑:杨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