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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

提升诉讼文书逻辑性的几个方法

[ 作者:张彦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24-12-29 20:36:00 浏览次数:]

司法文书就是享有国家司法权力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诉讼程序处理诉讼案件所形成的文字材料。诉讼文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文书,根据诉讼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等。[1]诉讼文书有较高的规范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对不同司法阶段的文书制作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对各类文书的格式、要件、内容以及常规的语言表述的规定,方便各单位规范执行。随着法治文明进程的逐渐推进,顶层设计的规范要求也越来越细致、完善。但是,由于现实中的案件情况繁复(如涉案人员多、关系复杂,历时长),加之诉讼情况复杂(如刑事裁判文书中控辩双方的争议多,一个案件经历多次审理),因此在文书的具体写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如何才能清楚地说明情况、明白地呈现文书内容呢?这就需要提升诉讼文书的逻辑性,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巧设提示语

提示语是指在一个段落的开头位置用来引出本段核心意义的提示性表述,提示语后通常使用冒号或逗号引出下文。《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明确规定提示语后使用冒号提示下文。苏培成指出提示语后面有稍长的停顿时用冒号,如果不需要引起读者的特别注意,动词后就不用冒号,甚至不用任何点号。[2]其实,提示语后也可以使用逗号引出宾语。

提示语在各种写作文体中都会用到,但在诉讼文书中尤为重要,提示语更适应诉讼文书的高度概括性和结构清晰性要求。例如,起诉书要写明经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情况和认定事实的证据情况。行文时,引出这两部分内容的提示语分别为“经依法审查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使用提示语有利于提升诉讼文书的逻辑性,在篇章的整体构建上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案情复杂或者审理情况复杂的判决书,使用提示语来彰显逻辑结构,可以提升判决书的可读性。例如,下面是一份经过一审、二审的再审民事判决书的主体内容部分,该案审理情况非常复杂。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

某乙公司提交意见称,……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2.……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1. ……;2.……

某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 ……;2.……

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2.……;3.……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2.……

综上,依照……判决如下:一、……;二、……;三、……

该判决书巧妙地使用了多个提示语,搭配序号和分号,将案件错综复杂的审理情况和判决情况条分缕析地呈现出来。

在说明一些复杂细节时,也可以使用提示语,让行文变得逻辑清晰、明白易懂。例如,下面是一份起诉书中关于证据情况的说明,没有使用提示语,不易理解。

××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9月4日自王某处起获白色晶体四小包、零散疑似冰毒一包、疑似冰毒三包、小密封袋一包、电子秤一个、黑色手提包一个、白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老人机一部,并依法扣押。

该证据情况的说明采用了一个复句的形式,复句由两个单句构成,前一个单句很长,其宾语由八个并列短语构成。八个并列短语过于冗长,割裂了原复句的结构,导致这个复句不易理解。改用提示语引出下文,全句的逻辑结构就会清楚地彰显出来。如:

××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9月4日自王某处起获以下物品并依法扣押:白色晶体四小包、零散疑似冰毒一包、疑似冰毒三包、小密封袋一包、电子秤一个、黑色手提包一个、白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老人机一部。

二、合理使用指代性词语

本文的“指代性词语”包括指示词、代词,也包括具有指代作用的其他词,后者如“同年”等。“同年”指前面刚刚提及的某个年份,也具有指代作用。

公诉法律文书要说明各种情况,包括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调查情况等。有的情况比较复杂,在表述时需要注意加强前后的关联性,指代性词语可以指代前文刚出现的对象,适当使用可以增强内容前后的关联性,也可以使表述更简洁。例如下面是一份起诉书的案由部分: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4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4年5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此例中的“其”为代词,“其间”指代“本院”受理该案后的这段时间,清楚地表明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与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履行告知程序等工作之间的时间关系。

法律文书使用指代性词语有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应当使用指代性词语而没有使用的,可能会降低表述的逻辑性,使表述繁复,增加读者阅读负担。例如下面是不起诉决定书中对被不起诉人的涉案情况和案由的说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2014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该局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4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该例中,相同的年份“2014年”多次出现,造成重复,读者对每次出现的年份信息都要给予注意,看看是不是同一年,增加阅读负担。可以在每个段落中第一次说明年份后,用“同年”指代“2014年”。这样,既可以使表述更简洁,又可以显示出这几个日期的关联性。同理,如果是同日发生的不同情况,也可以承上使用“同日”表示时间。

应当使用指代性词语而没有使用的,也可能会割裂前后语义关系,影响表达的明确性。例如下面是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涉案情况的说明:

被告人顾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这里先说明了被告人顾某违背妇女意志,后说明了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从字面上理解,“妇女”与“他人”所指似乎并不一致,致使句子表意不明。将“他人”改为承上指代的代词“其”,就可以表明所指即为该“妇女”,前后关联,逻辑通畅。

使用指代性词语要注意指称的明确性。尤其是多人交叉出现时,使用人称指代词应注意避免表意混乱。例如下面是案件审查报告中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所证明的事实情况的说明:

1.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1.刘某自2009年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2017年9月经同行前辈介绍认识王某,其介绍王某购买了万丰公司。2.王某称其能低价销售回迁房,并给其看了与开发商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等手续,其遂帮王某出售回迁房,共销售11套得款3500万余元。其、业务员带客户冒充购房者上链家看房,至今没有出售成功一套房产。

所证明的情况1中,说明刘某经同行前辈介绍认识了王某,这里出现了三名人员,分别为刘某、同行前辈和王某,之后陈述“其介绍王某购买了万丰公司”,这里的“其”指代的对象是刘某还是同行前辈,并不明确。所证明的情况2中使用了四个“其”,仍然指代不明,表意混乱。而且最后一句将“其”与“业务员”并列,中间还用顿号隔开,这种用法不符合“其”的使用习惯,还存在滥用代词“其”的问题。

三、恰当使用表示关系的词语

(一)关联词语

关联词可以表示语句前后之间的关系,如“并”“且”等可以表示并列关系,“因为”“所以”表示因果关系。恰当使用关联词语是彰显篇章逻辑性的非常有效的手段。缺少关联词,轻则增加阅读难度,重则让人费解。例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采用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这是起诉书的认定部分,在阐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律规定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说明了“被告人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后面说明的部分与前面认定罪责的关系不够清楚,应该加上表示因果关系的连词“鉴于”,即“鉴于被告人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不该使用关联词语却用了关联词,也会影响整体表述的逻辑性。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遇事不能正确处理而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

第一个例子阐明了被告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负责任与犯罪后果之间并没有并列关系,但是用了表示并列关系的“并”;第二个例子被告人伤害他人身体与造成一人重伤的犯罪后果之间也没有并列关系,却使用了表示并列关系的“且”。多余的关联词语影响了整体表述的逻辑性。

(二)显示关系的副词

有些词语自身也有显示关系的作用,比如副词“均”相当于“都”,显示主体有一致性关系,如“二人均系超市安保人员”,即二人一致,都为超市保安人员;“分别”显示主体有不一致关系,如“二人分别为超市安保人员和保洁人员”,即二人不一致,一人为超市保安人员,一人为保洁人员。当主体和与其所对应的客体都比较复杂时,使用“均”或“分别”可以有效显示出主体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关系,而且还可以清楚地显示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应关系。例如下面这个例子,该用“分别”而没有使用,也缺少表示并列关系的连词“并”,导致逻辑不清。这里一并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为满足个人淫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是起诉书的认定结论部分,首先阐述了嫌疑人有三个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三个行为之间为并列关系,第三个行为前使用了“且”表明前后的并列关系,但是第二个行为前没有使用关联词,导致前后关系不够明确,应在第二个行为前加上“并”,如“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外,阐明三个犯罪行为后,又说明了行为触犯刑法三个法律条例的规定。三个犯罪行为与所触犯的三个法律条例的规定为一一对应关系,但表述上也没有显示清楚这一关系,应在“行为”后加上“分别”,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

(三)表示顺序关系的词语

还可以使用表示顺序关系的词语标示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如“首先、其次、再次、最后、总之”“第一、第二、第三、综上”“1.……2.……3.……”等。当每部分内容比较多的时候,可以分段展开。

四、分行呈现细节信息

有些诉讼文书需要说明一些琐碎的细节性信息,这些信息如何清楚地呈现也是需要思考的,可以适当借助分行方式呈现。比如案件审查报告中,要说明嫌疑人的简历情况,个人简历会涉及多个时间段的不同经历情况。下面的例子用的是平铺直叙的形式依次展开,逐一说明,形成了一个大的段落。

个人简历:自幼读书,高中毕业后于1987年10月至1994年9月在北京市税务局X区分局第四税务所工作,1994年9月至1996年10月在北京市税务局X区分局第二税务所担任科员,1996年10月至1998年11月在北京市地税局S分局第三税务所担任副主任科员,1998年11月至2004年1月在北京市C区地方税务局S税务所担任副主任科员,2004年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C区地方税务局S税务所担任科员,2016年11月至今在北京市C区地方税务局J税务所担任科员。

这种呈现方式视觉上不够直观。如果按照时间顺序分行呈现,时间、工作地点和所担任的职务均依次对应,就会更加直观易读。如:

个人简历:

自幼读书,高中毕业后于1987年10月至1994 年9月在北京市税务局X区分局第四税务所工作;

1994年9月至1996年10月在北京市税务局X区分局第二税务所担任科员;

1996年10月至1998年11月在北京市地税局S分局第三税务所担任副主任科员;

1998年11月至2004年1月在北京市C区地方税务局S税务所担任副主任科员;

2004年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C区地方税务局S税务所担任科员;

2016年11月至今在北京市C区地方税务局J税务所担任科员。

五、其他方法

提升诉讼文书逻辑性的方法还有很多。例如,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也是表现文本逻辑性的重要方法,有些标点符号可以表示并列关系(如顿号、分号),有些标点符号可以表示注释关系(如括号)。错用标点符号,会影响诉讼文书逻辑性的表达,实践中应当引起重视。

注释

[1] 江国华.中国司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218.

[2] 苏培成.怎样使用标点符号[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7:117-118.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编辑: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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