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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
[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21-11-10 08:49:20 浏览次数:]一、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1条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2015年10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勘查规则》)和现场勘验笔录式样进行了修订,且将此前的勘验检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所制作的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组成部分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名称上修改为“现场勘验笔录”。《勘查规则》第24条第3款规定:“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第42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现场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由此可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对勘验检查工作结果的客观记载。那么,何谓现场勘验笔录?它有何特征?应当如何制作?
二、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特点
所谓现场勘验笔录,是指侦查机关的勘查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之后制作的用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以及现场客观情况的文书。它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一个统称,实际上包括证据法学上的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两类。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制作主体和内容的特定性。在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制作此类法律文书。其内容也主要是特定的两部分:一是对勘验检查的过程进行记录,以表明勘验检查工作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二是对勘验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即对现场位置以及勘验检查过程中所发现、提取的有关痕迹、物品、文件等客观情况进行记录。对此,《勘查规则》第44条有明确的要求:“现场勘验笔录正文需要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性状和数量以及提取痕迹、物证情况等。”
(二)制作时间的当场性。现场勘验笔录必须在勘验、检查工作结束时当场制作,不得拖延。这是因为犯罪现场不管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总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而外界环境受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也会处于变化之中,因此,现场勘验、检查要突出一个“快”字,而记录其过程与结果的现场勘验笔录也必须强调“及时”二字,尽快完成。如果事后靠回忆制作,往往会使其失去客观性、准确性,进而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
(三)制作内容的全面性与客观性。现场勘验笔录不仅应当全面反映勘验、检查对象本身的全面情况,而且应全面反映勘查对象与周围环境、事物的相互关系。同时,它只能记录勘查人员所观察到的事实,不允许其进行分析判断,而且勘查人员既要有相应的专门知识,又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从而保证其客观性。对此,《勘查规则》第43条清楚地要求:“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现场勘验笔录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必备内容,自然也要遵循该条文中的几项基本要求。实践中,有的勘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工作粗糙马虎,不客观、全面、仔细地进行勘查,事后又不当场及时地制作勘验笔录,待不得不制作勘验笔录时,便凭自己的记忆甚至主观臆想来补制。这种补制出来的现场勘验笔录已经失去了实事求是的基本精神,极可能存在遗漏乃至任意夸大或缩小的情况,这是制作勘验笔录应当坚决反对的。
(四)制作结果的证明综合性。《勘查规则》第51条规定:“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现场勘验、检查原始记录可以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形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现场签字确认,以电子形式记录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由此可见,现场勘验笔录可以通过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来制作。无论纸质勘验笔录抑或电子勘验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均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此,《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现场勘验笔录对案件事实具有综合的证明价值。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它是保全证据的手段。其可以将勘查中发现的痕迹、物品、文件等外部特征和位置、朝向等现象全面准确地记录下来,起到保全和固定证据的作用。2.它记载的内容除能直接真实地反映事件发生时现场的有关事实,可以直接为判明案件事实提供依据外,还可以根据其对有关情况进行的详细记载,为进一步分析案件情况、发现调查线索、确定调查方向、恢复现场原状提供依据。3.它可以为鉴定提供材料。有时鉴定人需要通过了解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才能知晓与鉴定有关的事实,从而作出准确的分析判断。4.它可以用于审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也是了解勘验检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勘查中发现、提取的证据是否可靠的重要途径。
三、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要求
现场勘验笔录是收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揭露犯罪事实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以及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等的直接依据。同时,它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可以说,现场勘验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乃至辩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对其制作的一般要求是: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且须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具体而言,司法实践中,在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内容要素上要注意齐全性。该文书在结构内容上包括三大部分。
一是首部。具体包括:标题、现场勘验单位、指派/报告单位、时间、勘验事由、现场勘验开始时间、现场勘验结束时间、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天气、湿度、风向、勘验前现场的条件、现场勘验利用的光线、现场勘验指挥人,等等。
二是正文。这是勘验笔录的主干部分,也是其作为拟制式文书之拟制性特征的重要体现。这一部分要写清楚前述的两部分内容,即:一要写清勘验的过程,二要写清勘验的结果。其中,重点是要写清楚现场的基本情况和勘验的具体情况。换言之,这一部分要“记载现场勘验详细情况,包括现场方位和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现场是否有变动,变动的原因,勘验过程、提取痕迹物证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是尾部。这一部分主要记录勘查结果的数量和相关人员基本身份事项并由其签名或盖章。具体如下:1.现场勘验制图×张;照相×张;录像×分钟;录音×分钟。2.记明现场勘验记录人员(包括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现场勘验人员、现场勘验见证人的身份事项,并由他们本人在笔录上签名。3.勘验笔录的制作时间。强调用中文数字而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要写成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而不能写成2019年5月25日。4.载明四个附件:一是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二是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三是现场照片,四是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附件的记录应注意与尾部第一项内容(即勘验结果的数量)以及正文部分的文字记载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差错甚至矛盾的现象。
(二)应注意程序的合法性。一是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在侦查阶段是一种侦查行为,应由侦查人员进行。虽然在必要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某种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但都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指挥下进行。实际制作笔录的人员应是具体实施勘验、检查活动的人,既可以是侦查人员,又可以是被邀请实施勘验、检查的有专门知识或从事专门工作的人员。对于主持制作者、某一部分的制作人等情况,应在勘验笔录中得到反映。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部门的自办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并出具委托书的,有关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二是为了保证勘验笔录的可靠性,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且勘验笔录制作完成后需要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三是进行勘验时,必须持有证明文件,即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在勘验尸体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的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
(三)在制作技术上应注意的问题。1.记录时要客观,注意把握重点,即详尽记录勘查中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对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略写,无关的内容不写。2.笔录的用语要规范、文字要简练、叙述要准确,切忌含糊不清或者任意夸张,即要使用专业用语,精确记述有关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地点、方位及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尺寸、形状等。3.在制作笔录的同时,应尽可能采取制图、拍摄照片或录音录像,使三者统一,互为补充、互相印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写顺序必须与实际勘查的顺序一致。即其必须按照侦查人员的现场勘验检查顺序进行,勘验完毕,记录也就结束了。具体叙述时,要按照一定顺序准确再现中心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情况,一般采用由远到近再到远的基本思路,利用类似电影长镜头和近镜头直至特写镜头的方法进行叙述。视觉习惯一般以北向为起点,按照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依次描述。要准确表述周围景物的存在情况和中心现场的关系,除了采用数字表明距离外,还要选用恰当的词语,如“北靠”“东临”“南向”“西接”等。
(四)在制作次数上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换言之,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以多次制作。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编辑:杨红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