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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写作中常见问题例析
[ 作者:史为恒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21-10-15 14:21:00 浏览次数:]清人郑燮在《潍县署中寄舍弟墨第一书》中说:“……微言精义,愈探愈出,愈研愈入,愈往而不知其所穷。”意思是说对精微的语言、深刻的道理,越探索越明白,越钻研越深入,越是深入进去就越是不知它的尽头。党政公文写作研究也是如此,越是深入,越是别有洞天。笔者通过对基层公文实践中大量例文的考察,发现单在“批复”这一文种的写作中,就存在着许多值得讨论与探究的问题。本文选取了5篇具有代表性的例文,试对批复写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分析,以见教于方家。
例文①:
关于对2020年度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请示的批复
通政发〔2020〕11号
县扶贫办:
你办《关于申请使用通×县2020年度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请示》(通扶办呈〔2020〕3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办申请的建设项目,请你办按照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支出方向)项目备案表(267万元)实施,严密项目建设程序,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扶贫项目顺利完成。
问题1:标题要素不完整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前者与后者的表述相比较,语气更加严肃果断、不容商量,即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三要素组成。省略式标题是《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个老问题,不唯批复一种,在其他文种中也常有出现。笔者认为,办文工作者必须从《办法》规定中“走出来”,遵守《条例》的规定,避免使用省略式公文标题。例文①发文机关为“通×县人民政府”,不考虑原标题事由部分的毛病,仅从三要素齐全的要求出发,标题应写为《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20年度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请示的批复》。下文所列例文②也存在这一问题。
问题2:标题事由不规范
例文①的标题除了要素不全的问题之外,事由部分也存在偏差,主要是画蛇添足和语义含混的毛病。批复是上级机关针对报来请示的下级机关所请事项作出的,而非针对“请示”这一文种。因此,在批复标题中应将“请示”二字去掉,写为《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20年度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批复》,但是,这个标题还是让人不明所以,存在歧义,人们不禁要问:县人民政府怎么可以直接对省级财政扶贫项目作出处理呢?是对省级项目的使用,还是对省级项目的批准?究其原因,主要是办文者没有对批复事项进行准确归纳造成的。从正文中可以看出,该县扶贫办在请示中表达的意思是打算申请使用该县获得的省扶贫资金项目,并且县政府作出了“同意”的表态。因此,最终应将该标题调整为《通×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县2020年度省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批复》。
问题3:机关代字使用混乱
在实际工作中,批复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书写种类繁多, “××发”“××字”“××复”“××函”等都有出现,有待统一。对于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业内学者多有研究。如苏武荣先生曾撰文列举办文实际中存在的不同情况:党政机关的代字多为“发”, 职能部门的代字多为“字”;全局性或综合性的发文多用“发”,职能性的发文多用“字”;“发”表示受文者是下级机关,发文者是在做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字”的发文对象可以是上级机关, 也可以是平级和下级机关,用于具体事务。“文”指各级政府机关的行文,“字”指非政府机关的行文。“××通”可用作通知的发文字号, “××呈”是请示的发文字号……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没有必要在机关代字中作出这些细致的分类,给公文的管理、查找、利用带来不便。笔者对此观点持赞同态度。对于其他文种发文字号之机关代字,本文限于篇幅不再详细论述。对于批复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笔者认为应该统一使用“函”字,因为批复只是上级机关对呈送请示的一个或几个机关行文,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而不是普发性文件。有鉴于此,例文①发文字号应写为“通政函〔2020〕11号”。 当然,为满足通顺、协调、规范办文的要求,笔者建议在办文实际中,批复也应统一采用信函的格式发出。
例文②:
关于同意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并纳入
苏州团市委直属管理序列的批复
团苏委〔2016〕70号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贵单位,协发〔2016〕56号《关于成立共青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
同意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团组织关系纳入共青团苏州市委员会直属团组织序列。
问题4:批复引据书写错误
批复的正文由批复引据、批复表态和批复结语三部分组成。批复引据相当于公文主体的开头部分,交待批复的依据,要清楚地写明本机关收到了下级机关报送的哪个请示,并对之进行研究。在引用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应使用第二人称“你××”,如既引标题又引发文字号,应先引标题,用书名号括起,再引发文字号,用圆括号括起。
批复引据中提及对方的称呼,笔者有必要赘述几句。众所周知,请示是典型的上行文,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两者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即要么是体制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要么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批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是典型的下行文,在提及对方时要用“你××”,而不是采用平行文“函”中的称呼“贵××”。因此,笔者认为例文②中使用的“贵单位”并不妥当。有同仁指出,这篇例文的发文机关是“共青团苏州市委员会”,是群团组织,而主送机关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企业单位,两者性质不同,属于不相隶属机关,因此后者一开始写请示时就出现了文种选择的错误,双方应该用“请批函”和“批答函”才对,而非“请示”和“批复”,因而单从这方面考虑,在正文写作中用“贵单位”之称呼并无不妥。这一说法,看似有理,其实不然。在我国现有管理体制下,企业团组织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同时受上级团组织领导。新建立基层团组织应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建团组织所在单位有同级党组织,一般应按照“党、团对口”原则,将同级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所在单位(或地区)的团组织作为新建团组织的上级团组织,明确团的隶属关系。二是新建团组织所在单位没有同级党组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属条管理、属资管理、属业管理、挂靠管理等原则,确定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其中,属地管理是最主要的管理模式。显然,例文②中企业团组织向地方团组织行文,采取的是属地管理模式,在主送机关选择上并无不当。但是,新问题出现了,该文内容是成立团组织的请示,说明该公司团组织还未获批,因此只能以企业之名义行文,鉴于此,有同仁认为上级团组织与下级团组织具有隶属关系,但与整个企业是不相隶属关系,所以不能称对方为“你××”。笔者以为,企业对于成立团组织这一专门事项行文,此时它代表的只是本级团组织的身份,是暂时的。因此,上级团组织在批复中应该采用第二人称“你××”。
另外,笔者认为例文②批复引据中的“已收悉”一词存在语义重复的嫌疑。《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收有“收悉”词条,意思是“收到(信函)并知道内容”,“××了”显然表示已然的情况。如是理解,“收悉”一词本身就包含已然、已经之意。笔者曾经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所做的批复文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没有发现一例采用“已收悉”的写法。所以,应该将“已收悉”中的“已”字去掉。因此,最终可将例文②批复引据写为“你单位《关于成立共青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员会的请示》(协发〔2016〕56号)收悉,经研究:……”。
例文③:
××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城西片区E4-04、E4-05地块控规调整方案》的批复
×政函〔2017〕120号
县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县城西片区E4-04、E4-05地块控规调整方案〉的报告》(新规〔2017〕3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县城西片区E4-04、E4-05地块控规调整方案》,希尽快组织实施。
问题5:有求必应丢原则
“请示”和“报告”作为两个典型的上行文,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需要上级机关在15天之内进行研究并作出批复,具有呈批性特点;而后者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上级机关知晓即可,不需要作出批复,属呈阅性上行文。因此,我们常说“前有请示,后有批复”。但通过例文③批复引据可以看出,××县城乡规划局上报的是《关于请求批准〈××县城西片区E4-04、E4-05地块控规调整方案〉的报告》,在选择文种时混淆了“请示”与“报告”的区别,其标题本应为《××县城乡规划局关于××县城西片区E4-04、E4-05地块控规调整方案的请示》。在实际工作中,下级机关将请示写成报告的情况屡见不鲜。让人感到蹊跷的是,很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报来的报告不仅照单全收,而且还一本正经地进行了研究并作出了批复。笔者认为,为维护正常的办文秩序,形成严肃规范的文风,上级机关要杜绝“老好人”心态,坚持办文原则,对下级机关报来的需要本机关研究并要求答复的报告,应直接予以退回,并责令其重新以请示文种行文。对多次出现此种现象的下级机关,应予以严厉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问题6:批复表态简单化处理
批复表态有三种: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在批复写作中,对于“同意”的事项可以一句话写就,但对于后两种表态却不能简单化处理。“不同意”,应详细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不能因为自己是上级机关就不向下级机关作出解释与说明,不然,不仅会令下级机关口服心不服,心生猜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还会滋生官僚主义作风,损害本机关的权威与良好形象。“原则同意”,其实还是同意,但它是有条件的同意,必须在行文中向下级机关提出补充或修正的意见,不能只有前言而无后语,让下级机关喜忧参半,但又不知“忧”从何来。比如例文③中只一句“原则同意《××县城西片区E4-04、E4-05地块控规调整方案》,希尽快组织实施”,会让县规划局办文者感到纳罕:既无其他要求,为何是“原则同意”而不是“同意”?既是“原则同意”,在下一步工作中应该注意什么呢?除了“尽快实施”之外,县政府还有没有其他要求呢?此处的“原则同意”不仅会让局外人不明所以,也会让局内人一头雾水。为直观起见,在此引用一则比较规范的批复例文:
××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政函〔2017〕92号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县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政国土〔2017〕133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县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实施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提升粮食产能为目标,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城乡散乱、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要求,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大力推进废弃、退化、污染、损毁土地的治理、改良和修复,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
这则例文的批复表态亦是“原则同意”,但它在正文主体部分第二自然段从多个方面对《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一一说明,让下级机关在执行过程有所领悟、有所遵循,做到令行禁止,处置妥当。
例文④:
关于下达调整变更2016-2017年度
脱贫攻坚项目计划的批复
石扶办联〔2017〕21号
各乡镇区、街道办、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你单位关于调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对部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的方案,具体调整计划表附后。各单位接此批复后,按调整后的项目计划尽快组织实施。
问题7:文种选择拘泥死板
例文④发文机关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县财政局”,由两个机关联合作出批复,本身就很奇怪,这说明在基层办文实践中不规范现象常有出现。主送机关使用了统称“各”,说明该批复是针对多个下级机关作出的。这里存在许多问题,如主送机关指向不明,“各乡镇区、街道办”等指的是这些单位的人民政府还是其扶贫负责部门或财政部门?如是前者则不能用请示和批复行文,只能用平行文“函”;退一步讲,如果是后者,难道每个部门都写了内容相同的请示或者是联合起来写了一篇请示?这些情况几乎不会出现!笔者根据长期的办文实践推测,应该是该县某个乡级机关的扶贫或财政部门写了一篇请示,县级相应部门在研究时发现,该请示所请事项“调整变更2016-2017年度脱贫攻坚项目计划”,对所有乡级机关部门开展相应工作时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写出了这篇“四不像”的批复。其实,基层工作纷繁复杂,由“个性研究”到“共性传达”也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是,上级机关在办文时要灵活变通,此时应选择“通知”这一文种,既是对请示个案的回应,也是对共性工作的部署。当然,牵一发而动全身,这篇公文的标题文种改变后,对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正文表达等都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此不再赘述。
例文⑤:
关于同意××市××区弘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变更的批复
××市××区弘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你单位报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中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也相应变更。请持本批复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市××区民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问题8:“附注”信息冗余
例文⑤在成文日期下一行标出了“附注”,应当去除。有的批复是可以添加附注的,比如南通市人民政府对南通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的《市政府关于崇川区钟秀路南、外环西路东(原一二三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批复》(通政复〔2020〕38号)一文,就有“此件正文公开发布”的附注内容。下级机关在拟制请示时,为给上级机关进行研究时提供便利,常常会在请示中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附注内容,方便上级及时与下级沟通,了解具体情况。但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作出批复,在正文中将态度表明后,已经有了要求下级机关严格执行的意思,并无商量余地,体现出工作的严肃性与上级机关的权威性。因此,批复中以通讯信息为内容的“附注”应当去除。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Z].2012.
[2] 苏武荣.浅谈发文字号规范化[J].应用写作,2014(02):14-17.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文学院)
编辑:蔡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