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应用写作学科核心期刊
——中国发行量最大的实用写作类月刊
香如陈酒 始创于1985,专业权威
生如夏花 读者众多,发行量十余万册
实如硕果 内容丰富,精彩实用
◎邮发代号:12-59 ■定价:8元/月
详情...

发布“规定”“办法”的文种选择
[ 作者:苏武荣 来源:应用写作杂志社 更新时间:2021-11-02 15:30:00 浏览次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实践中,既有用“令”来发布“规定”“办法”,也有用“通知” 来发布“规定”“办法”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应该用“令”来发布“规定”“办法”,什么情况下又要用“通知” 来发布“规定”“办法”呢?能否用“公告”“通告”来发布“规定”“办法”?
一、“规定”“办法”概念的界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五条明确界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明确界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规定”“办法”也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主要形式。
就一般而言,“规定”是为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确定其具体处理原则和实施办法, 往往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性要求,使有关部门在办理中有所遵循。“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二、用“令”来发布“规定”“办法”
按《条例》规定,“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如《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70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等都是由总理签署、加盖总理签名章印发的。
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9年7月26日
例1是李克强总理签署的第716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依法促进和保障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并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请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37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商务部部长共同署名,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如《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上海市地图管理办法》(沪府令48号)、《海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分别由福建省省长、上海市市长、海南藏族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三、用“通知”来发布“规定”“办法”
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非立法性的“规定”“办法”,需要用“通知”来印发。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等。
例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例2是国务院办公厅以“通知”做“文件头”形式来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这种印发类公文属于复合体公文,其正文在形式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通知”做“文件头”,另一部分即是被印发的“规定”“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曾经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确定的文种,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后,“规定”不再作为文种使用,因此,党的机关发布党内法规,需要用“通知”来印发。对于没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权限的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来说,发布“规定”“办法”仍要用“通知”来印发。
四、用“公告”“通告”来发布“规定”“办法”
在国家部委网站中,可以看到《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4号)、《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邮政局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等。
例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7日
例3是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文种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一些专家认为,“公告”和“通告”文种都不具备运载发布“规定”“办法”的资格,例3做法并非十分恰当合适。实际上,可以改用“通知”文种来发布这些“规定”“办法”,并以“主动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类似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国家能源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意见建议的公告》等,文种“公告”改用“通知”,更为合适。
(作者单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
编辑:蔡宁涛